1月8日早间,光大证券公告,因MPS项目等引发的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光大证券存在五大问题:包括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等。不过,本次警示函主要事由还是和“MPS”相关。

2016年4月,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分别向招商银行、华瑞银行出具了《差额补足函》,该项下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合计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但光大证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9年2月2日才首次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同时,光大证券于2019年6月1日披露光大资本因前述《差额补足函》涉及诉讼。光大资本于2020年8月分别就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4日、6月1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上述光大资本上诉及二审终审情况,直至2021年7月8日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而且,早在2019年1月26日,光大证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47亿元,同比减少55%。光大证券还在这份业绩预告中披露:“本公告所载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指标可能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但预计上述差异幅度不会超过10%”。但两个月之后的2019年3月20日,光大证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03亿元,同比减少96.6%。与此前披露差异太大,被认定为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充分的问题。

另外,在重大交易披露方面,光大证券也存在瑕疵。公告显示,光大证券全资子公司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日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权,并于2015年6月2日完成新鸿基金融集团70%股份的交割。光大证券与相关方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但经查,上述《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了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光大证券在2015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70%股份的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告中都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发布的关联交易公告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

因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官网,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是一家A+H股上市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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