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鉴于石狮市中心城区小学学位紧张,春季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入学校须于每年8月20日前将申请转学相关材料上交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学生报到入学。转学登记具体时间由各校自定。这是日前石狮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转学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

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转学工作,简化转学办理程序,保障学生公平就学权益。根据《通知》,转学对象为申请转入石狮市小学就读的学生,如回原籍生、新购房实际入户入住的适龄儿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

转学将坚持四个原则:一是班额限定原则。学校年级平均班生规模若超过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必须严格落实“只出不进”要求。即:班额不超过50人的,可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上报教育局备案。班额50人以上的,一般不再接收学生转入,特殊情况需先报教育局初教股审批。民办学校严格遵循“在校生只减不增”的规定。二是学位统筹原则。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由服务区学校(参照当年度招生工作意见的范围和对象)接受登记。若学校没有学位接收,家长愿意服从调剂,可由登记学校上报市教育局统筹调配。三是年级限定原则。小学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境外学生超龄建籍需上报教育局审批。四是“三一致”原则。申请转入中心城区实小、二小、三小、五小、六小、七小、实中附小、世茂实小、厦外石分附小等学校的学生须符合“三一致”方允许登记申请,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

在具体工作上,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符合转学条件的申请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学条件参照一年级招生入学规定执行。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学校相关人员要耐心向家长解读政策,若有剩余学位应及时给予受理,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当申请转学数超过学校剩余学位数时,若家长愿意服从调剂,由学校汇总上报教育局统筹解决学位。

《通知》明确,学校在办理转学时不得组织入学考试,不得以成绩等任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理由作为转学条件,同时应特别关注符合转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切实为广大学生提供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各校需严格按规定和程序招生,公开咨询电话,招生期间安排专人接受咨询,耐心细致做好招生政策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矛盾。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对违反相关纪律的人员,一经发现,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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