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认定办法》规定了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须满足的认定条件,以及规定了哪类保障性租赁房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区政府或者直接认定。
(资料图)
改建通知规定如下:
一,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
二,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三,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
四,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同时应当商业、办公、旅馆(酒店)、科研教育、研发用房应当以栋、座或者相对独立的整层为单位进行改建,厂房、仓储用房应当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另外,《改建通知》指出为了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行为,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为。
适用范围为:一,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应当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改建;二,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六项条件,其中包括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或者科研教育等;未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等。
另外,改建要求一共有7项。其中,消防安全方面,改建项目按照不低于非住宅类(公寓或者宿舍)居住建筑的相关标准和防火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审查备案手续;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方面,改建项目中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套(间)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