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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下称《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下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此举旨在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
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股份回购活跃度持续提升,家数、规模呈现增长态势,市场反映良好。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为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进一步提升回购的制度包容性和实施便利性,结合实践情况,证监会对《回购规则》部分条款予以优化。
具体来看,《回购规则》做了四方面的修改: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另外,《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也做了相应修订,优化了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