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低保政策法如下:

一、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二、具体的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

(二)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

(三)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退休人员。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度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其他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保障标准。

(一)一般标准。低保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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