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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在十几年前借用姐姐的名义在西城区买了套房子,鉴于双方的关系也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姐姐病故后,其独生子迟先生将母亲名下的这套房子继承到自己名下,随后将姨一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腾退房屋并支付十余年来的房屋使用费130万元。记者近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后,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赵女士借名购房具有高度可能性,驳回了迟先生的诉讼请求。
迟先生在起诉书中称,自己的母亲于2007年花费65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城区的商住房。母亲考虑到妹妹赵女士住得比较偏远,生活不便,便将房子让赵女士一家居住。赵女士还曾承诺,愿按照市场价给付租金。可是,赵女士一家在此居住十几年,却一直没给过租金。
由于这套商住房所在楼宇存在加建行为,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几年前,迟先生的母亲突发疾病去世,生前也未留遗嘱。作为独生子的迟先生通过继承,获得了母亲名下这套商住房。随后,迟先生提起诉讼,以大姨一家未支付过房屋使用费,并霸占房屋不予归还为由,要求他们腾房,并支付十余年来的房屋使用费130万元。
在法庭上,赵女士一家辩称,涉案房屋是借姐姐的名购买的,并提交了给姐姐转账的记录证明实际出资情况。除此之外,赵女士夫妇还提交了房屋装修合同,采买建材的合同及付款凭据,长期缴纳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等各项费用的票据等,以佐证借名买房的事实。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虽为腾房纠纷,但争议焦点在于赵女士与姐姐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对于亲属、朋友之间借名购房又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的,关键在于查实当事人之间对于“买房义务实际由谁承担、房屋权益实际由谁享有”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对此应结合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控制使用情况、权利凭证持有情况、房屋买卖履行过程是否符合借名买卖习惯等要件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从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赵女士夫妇为支付购房款向姐姐账户转账,以姐姐名义向开发商付款。房屋交付后,就直接交由赵女士夫妇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也是由赵女士夫妇交纳物业费、水电、燃气等各项费用。反观迟先生一方,虽提出双方不存在借名购房关系,但无法证明涉案房款来源。而且,赵女士多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姐姐一直未向赵女士主张权利,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根据赵女士所提供的证据,法院足以确信赵女士夫妇与姐姐之间借名购房关系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成立借名购房关系情况下,借名购房人占有房屋并非无权占有,出名人要求腾退房屋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迟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