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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消息,为期5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月1日起施行。

观点新媒体获悉,该细则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抵押的规则和要求进行梳理和细化,在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的同时,切实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新规明确,全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用缴纳土地出租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则由出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无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的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

此外,新规还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设立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可以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其地上建筑物可依法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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