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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租得起 租得到 租得稳 “十四五”期间我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五”期间,山西省将基本保障城镇户籍人口中的“双困”家庭住房需求,初步缓解城镇住房困难户籍人口和无房新市民的住房问题,住房保障能力稳步提升。《山西省“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下称《规划》)明确,太原、大同2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四五”期间,全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筹集0.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5.5万套(间),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5万套。稳步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持续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
《规划》要求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太原、大同2个人口净流入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根据自身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探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标准和运行机制,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扩大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可利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将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最高不得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各市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引导多方参与,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按照“租户收入可负担、租赁经营可持续”的原则,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加快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程监督。(贺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