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辖的意思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
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
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二、指定管辖规定的三种情况
一是上级纪委监委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
二是上级纪委监委将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纪委监委管辖;
三是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其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确定争议的其中一方管辖或者另行指定下级其他纪委监委管辖。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纪处分只涉及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对其他下级纪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这一种指定管辖情形;根据监察法,政务处分中,上级监委除了可以将下级监委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委管辖外,还可以将其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下级监委管辖。
三、指定管辖的条件和程序
(一)指定管辖作为一般管辖的补充,其启动有严格限制,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建议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进行指定管辖,具体为:
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
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
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
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
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辖的,应由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上级纪委监委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分别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和原管辖的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只需要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即可。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指定管辖的意思。现在我国对管辖制度存在价值的误解,主要表现在管辖规范过于原则,使得指定管辖有些泛滥,引发了许多刑事诉讼管辖的不确定危机。指定管辖着实不应颠覆管辖制度的确定性价值,应谦抑适用,只适用于有必要解决管辖争议或转移管辖权的例外情形,且必须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指定管辖才能得到更好地适用。若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线咨询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