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将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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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兴起,其对经济社会的引领带动作用愈益凸显,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数字经济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数字经济正成为持续赋能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因此,制定条例,有助于我省持续深化产业转型、加快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对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突破,意义十分重大。
《条例》共八章,六十四条。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数字化四个方面强化抓手,紧扣促进发展这个立法目的,通过明确各方职责、财政、金融、人才、用地、用电等多方支持措施,从而服务保障我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切实为构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增添新动力。
《条例》明确省政府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进行总体统筹部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明确了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以及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数字产业的质量和规模是数字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条例》明确全省要重点推动大数据、信创、通用计算设备、光电信息、半导体、新型化学电池、人工智能及智能装备、网络安全、电磁防护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培育区块链、量子科技、虚拟现实等产业。同时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关切,明确要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的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建立和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条例》以数字政府和智慧社会建设为两个抓手,明确推动“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一网协同”政府运行、“一网统管”省域治理,推进“多卡合一”“多码合一”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应用。针对特殊群体存在的数字鸿沟问题,《条例》明确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要求为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特殊群体,提供便利适用的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措施。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严惩重罚”安全生产领域问题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条例》充分考虑我省作为老能源重化工基地,工业结构老化、高危行业集中、工矿企业众多、危险作业环节多;一些公路、桥梁、地下管网等进入老化期,大量农村建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平台经济等新隐患不断出现,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集聚放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
《条例》明确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新增并补充完善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燃气、道路运输、非煤矿山、冶金工贸、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及人员配置要求、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化工园区应当制定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具体规定。
《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事项增多、处罚方式更严、惩处力度加大。条例严格贯彻落实“严惩重罚”,细化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等有关法律责任。
《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力保护林草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为进一步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12月9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禁牧轮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禁牧、轮牧、休牧是促进退化林地、草地休养生息,加快恢复林地、草地植被的主要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禁牧、轮牧、休牧工作协调机制,相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协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建立巡查制度。
实施禁牧、轮牧、休牧,受影响较大的是区域内的部分零散养殖户。为确保区域内畜牧业有序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对实施舍饲圈养的,可以给予粮食、资金补助和技术扶持;鼓励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方式发展农业养殖规模经营。同时,《条例》还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区域内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引导、扶持区域内的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统筹资金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给予补助。
保护生态必须依靠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制度体系。《条例》规定对超载放牧或者在禁止放牧的区域放牧的,对林地、草地使用权人或者牲畜所有人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不一致的,对饲养人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罚款;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识等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条例》将饲养人和牲畜所有人均列为处罚对象,有利于有效打击超载放牧和禁止放牧区域放牧的违法行为,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确保实现立法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