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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建华)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我省继202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