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2、这是由于不同阶段发生导致采购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事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不同。

3、投标保证金的不退还,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且尚未订立阶段,履约保证金的不退还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两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显然是后者大得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这也是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远大于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5、2、两种保证金不可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

6、实际上,这两种保证金应该是一个衔接的过程,投标保证金在先,履约保证金在后。

7、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就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8、3、关于实践中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9、《条例》规定了中标供应商和未中标的供应商,都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这让有些同志对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

10、我的看法,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33条规定,"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前就提交。

11、因此,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同时,可能简化了退还和提交的手续。

1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同(这在《条例》实施后是个大概率事件),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后,供应商尚需补足不足的数额。

13、4、虽然《条例》规定保证金的数额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中规定保证金应当尽量采取直接规定一个明确的数额。

14、也就是说,按照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相应比例计算的数额,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完成。

15、这既可以避免供应商计算出不同的数额,也有利于保密。

16、5、不退还保证金不是供应商责任的高限。

17、如果发生了可以不退还保证金的事件,供应商的责任不是以不退还保证金为限。

18、如,中标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供应商提交的保证金的数额,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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