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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消息,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近日《关于辽源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以《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21]8号)为基本遵循,聚焦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住房民生属性,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格局,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700套,2022年计划新增500套。

辽源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连续3个月出租率不足70%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居住辽源市工作生活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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