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20% 房企可置换30%预售资金

3月18日,连云港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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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该市支持缴存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职工及其共有产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对特定人群发放住房补贴。市区(不含赣榆区)转让二手住房六个月内又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予以补贴一次应缴契税额的100%。对规上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大专以上学历购房人购买首套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发放购房补贴,补贴额为应缴契税额的80%。上述补贴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企业团体购房给予一定折扣优惠。

通知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20%(双缴存职工家庭由60万元上调至72万元,单缴存职工由30万元上调至36万元)。原人才及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贷款最高额度进行上浮。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保障商品房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资金用于开发项目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保函方式置换最高不超过30%的预售资金。

对于2022年1月1日后新出让商住用地在2023年12月31日前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申请承诺,从办理施工许可证放宽至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

推广存量房“带押过户”,其金融主体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此外,通知还提出,连云港市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8%时可开展“商转公”业务,在个贷率达到90%时实行轮候办理,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业务。在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不足时可开展融资业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无锡:外地居民提供半年及以上居住证明可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3月19日据人民网报道,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共有十条。

《措施》提到,支持新市民、新就业、外来人才在锡刚性购房需求,对在无锡工作、但社保和个税缴纳在外地的居民,提供半年及以上居住证明,可以在本市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对长期在无锡居住生活、且已具备落户无锡市区条件,但因子女教育、宅基地资格等原因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购房户,可参照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区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优化住房限购范围,适当调整限购区域,将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的部分街道,以及锡山区的锡东新城,惠山区的惠山新城等商品住房库存偏高、去化周期较长的限购区域,调整为非限购区域。

成都: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3月17日消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加强房源发布管理、加强网签备案、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畅通纠纷调处渠道、强化部门联合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外地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成都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按规定须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发布房源时应同步发布监管账户信息。

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方面,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在该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租赁资金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或收取押金数额超过1个月租金的,其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或收取押金数额未超过1个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和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围绕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协同融合,发挥群众工作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中心等平台作用,形成多管齐下、协调联动的化解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建章立制,源头管控,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成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及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3月17日消息,成都市住建局、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4部门于近日出台《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信息和账户资金信息。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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