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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珠海发布《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将原“双五”政策调整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实行“双二”政策,其他区实行“双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产。
具体为,在珠海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同时符合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准予迁入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同时符合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截至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二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的,准予迁入香洲区。
珠海市内迁移政策方面,因工作单位变动,符合拟落户所在区的人才引进条件,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引进的人才,准予在市内跨区迁移;因工作单位变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在同一区内迁移。
《通知》还明确,珠海市户籍人员因自有房产所有权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籍应当按次序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自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户籍迁出的,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公安机关经依法告知但拒不迁出的,可将原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籍人员户籍按次序迁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告30日,期满后仍未办理迁出的,由公安机关按前述规定办理迁移。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