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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规定表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需手续完整;对于“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省住建部门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验收;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其他则为“限额”以下。
规定提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建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由县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规定要求,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中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相关信息纳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显著位置张贴。
规定指出,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当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录报省住建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自建房立法要求,房屋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标准开展鉴定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对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