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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受理的公告。
观点新媒体获悉,本次诉讼原告为大连京能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为辽宁省大连市自然资源局,被告二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政府。
201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现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案涉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出让人同意在2012年9月13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即场地平整达到宗地内场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宗地外六通”。
截至起诉日,案涉土地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场地平整条件,被告亦没有向原告实际交付土地。目前,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同时,基于本案其他相关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实际上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交付土地义务,被告不能履约的行为,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另外,本次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的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琥珀湾项目的成本本金损失、融资资金成本损失、资金成本损失、违约金等合计约141,886.44万元,以及2023年3月1日及以后的资金成本损失、诉讼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