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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披露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观点新媒体从中获悉,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且交易当事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选择符合条件要求的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办理资金监管。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执行。

交易当事人选择商业银行为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的,若交易房屋在监管银行尚有未结清抵押贷款的,交易当事人可选择同一商业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利,开通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业务。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应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支付的对象按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交易当事人解除资金监管,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将监管资金及利息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退还;因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处理。

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制定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制度措施,不得侵占、挪用、滞留资金,不得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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