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8月4日,为规范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结合深圳市实际,市住房建设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居住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的变更、续期、撤销、注销等管理工作。

其中,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以及项目认定书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文件中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由市政府组织认定。

以下项目建设筹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政府组织认定:

(一)利用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建居住房屋项目;

(二)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包括居住用地上的居住存量房屋、存量产业园区(含物流园区)配套宿舍项目以及其他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

(三)将按规定经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的城中村房屋等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

(一)通过新供应用地(含产业园区用地等)、城市更新用地、旧住宅区更新改造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等新增建设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或者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住宅、宿舍等居住房屋并经区政府确认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二)符合条件的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的租赁住房项目;(三)符合条件的已开工建设和已建成出租的人才住房项目以及政府权属清晰的闲置住房项目。

以上项目建设筹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行直接认定。上述情形以外的项目实行依申请认定。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项目申请认定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权属不变、满足安全等要求。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