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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瞒报事故行为。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瞒报事故的具体情况(应含:企业名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矿山企业瞒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移交或提请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
对已经受理的涉嫌瞒报事故举报,由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属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的,具备核查基本条件,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立即组织核查。对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举报的,及时通过举报渠道联系举报人,核实具体内容,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所涉矿山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煤矿瞒报事故由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执行处罚,非煤矿山瞒报事故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执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