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城监管分局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主要涉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支行相关人员。主要事由是薪酬管理不规范行为,重大关联交易未审批,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
其中,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原支行行长霍彬峰被给予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其他人员则被给与了罚款和警告处罚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界面新闻记者查询发现,霍彬峰在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份相关判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霍彬峰犯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其挪用近185万元公款,诈骗多人共计390万元,合计575万元均投入赌博。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霍彬峰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以借款周转、帮忙完成储蓄任务为名,先后骗取原某甲、杨某甲等6人现金共计390万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前通过自己或他人已退还43万元。
此外,霍彬峰还挪用公款。裁判文书指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制公司。下属各支行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银行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被告人霍彬峰于2019年4月被聘任为银行旗下支行行长,2020年6月被免去支行行长职务,2020年8月,被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阳城农村商业银行推出“薪易贷”贷款服务,该贷款是面向服务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在职正式人员发放的用于家庭消费的贷款,以授信卡为载体,授信期限最长为三年,授信额度为借款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倍或3倍,可在授信期限和授信额度内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使用贷款,还款方式可选择“不定期还款”、“按月还款”、“一次性还款”等多种方式,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薪易贷”贷款办理流程有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其中,审批环节由各支行行长负责审批。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霍彬峰在担任该行旗下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负责业务管理、贷款审批等职务便利,以仅帮忙完成贷款任务、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等理由,让不明真相的亲友曹某、王某甲等10人提供相关资料后在旗下支行办理“薪易贷”贷款,为使其中4名人员符合贷款要求,被告人霍彬峰还向该银行出具了4份虚假工资证明,后霍将该10人贷款共计1849772.50元归个人使用,用于网络赌博活动,至案发尚有1827265.02元无能力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霍彬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周转或帮忙完成储蓄任务为名,隐瞒实际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霍彬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网络赌博的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霍彬峰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347万元的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害人被霍彬峰骗取款项共计390万元,但案发前被告人霍彬峰已退还被害人原某甲3万元、李某甲20万元、王某甲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前退还的该部分款项可不计入诈骗犯罪数额,但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霍彬峰已向银行归还的利息17余万应当在挪用公款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案涉的“薪易贷”贷款的结息方式为按月支付利息,被告人霍彬峰以违规贷款方式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该为了事实真相不被发现而按月支付的利息属于为实施犯罪行为支付的财物,不能用于折抵其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诈骗案中仅有被害人杨某甲报案的情况下,被告人霍彬峰即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经查属实,辩护人据此提出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霍彬峰多次诈骗且诈骗多人,可对其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害人王某甲就案涉被骗款项诉被告人霍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照本院执行程序继续执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主观恶性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处被告人霍彬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外,责令被告人霍彬峰退赔被害人原某甲22万元;退赔被害人原某乙15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甲60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甲80万元;退赔被害人吉某40万元。追缴被告人霍彬峰违法所得约182万元,退还至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