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法院
二审:((这里的主张过权利不包括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方式,仅指当事人自认或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因为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往往都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等到起诉时,债权人已经给予债务人足够的准备时间,为兼顾公平和效率,起诉后法院认定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往往是自起诉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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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酌定履行义务宽限期,推定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起算
有法官认为法院在能够认定存在催讨行为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履行义务宽限期,然后再推定主债权诉讼时效和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
(三)未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不产生主债权诉讼时效和保证人保证期间起算的法律效果
有法官认为债务人和担保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催告行为及履行义务宽限期,债权人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才产生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起算的法律效果。
三、作者观点:未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不产生主债权诉讼时效和保证人保证期间起算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
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设立体现了效率与公平两种法律价值的博弈,应在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妥善衡量双方的利益。
仅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来作为认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案件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准一方面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在不能确定合同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另一方面,简单的以“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标准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在经济日益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和多样化的当今社会,债权人大多不可能在两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但若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催要欠款时自始至终都未明确履行期限,仅仅是催促被告履行债务而未对给付时间作出限定,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不能简单的以“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作为判断标准。不然可能造成债权人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却因此免除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法官根据生活经验酌定履行义务宽限期,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却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说过,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因此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有两个一模一样的案件。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当事人履行能力等都是影响履行义务宽限期的因素,同样标的案件,若一个酌定宁波中院(慈溪法院(宁波中院(黎鹂、黄顶峰:《无还款期限债务合同案件超诉讼时效判定》,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