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手续:先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开具参保的缴费凭证;然后由劳动者的原单位为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劳动者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最后按时在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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