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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不断优化我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部署要求,9月9日,省公安厅结合近年来网络安全管理行政执法经验下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以下简称“免罚”工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山西省公安机关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5项违法行为,明确了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凡初次违法,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公安机关可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对触及安全生产底线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不得免罚。

市场主体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适用“免罚”处理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免罚。未在“免罚”清单中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应当给予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在涉企网络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注重实施“柔性执法”,引导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遵法守法,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及时纠正要求,针对适用“免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后果,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据悉,该《清单》为全省公安机关涉企网络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使“免罚”有据可查,减少自由裁量寻租空间,打消执法民警适用“免罚”的顾虑,降低决策成本,提高执法效率。(杨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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