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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柳州市政府于近日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并于2023年1月20日正式实施。
《办法》除明确规定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四类保障人员外,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可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签订集体承租合同。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观点新媒体获悉,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限价,租金最高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办法》同时明确了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申请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即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身患一级或二级残疾的特殊困难家庭等。
对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但尚未配租的家庭,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月租赁补贴金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补贴面积按每人15平方米予以补贴,低保、特困家庭按12元/平方米发放,其他满足条件的家庭按10元/平方米发放,上述补贴发放上限为900元/月,单身申请人补贴按二人标准计算。
此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可以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对象公开配租。配租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