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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提出,在保证数据安全、公共利益及数据来源合法的前提下,市场主体按照不同情形,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权利。数据卖方和数据商应加强数据质量、安全及合规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数据买方应当按照交易申报的使用目的、场景和方式合规使用数据。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保持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数据交易标的在数据交易场所上市前,数据商应当提交关于数据来源、数据授权使用目的和范围、数据处理行为等方面的说明材料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合规评估报告。数据交易主体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数据质量评估认证、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

数据交易场所运营机构对交易过程形成完整的交易日志并安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交易信息可作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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