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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优先在医疗机构周边以及养老用地需求较大区域预留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各地对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单独成宗供应。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
意见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