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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省级总河长签发我省第2号总河长令——《关于持续深化河湖长制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防洪安全,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优秀水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幸福河湖建设。

《决定》强调,要把防洪保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治理,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手发力,全面提升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同时,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要全方位节流,进一步优化存量。坚持“四水四定”,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围绕幸福河湖建设,《决定》要求,要把保护修复生态环境作为首要目标,着力打造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统筹水源涵养与河湖生态修复,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要常态化开展河湖“清四乱”行动,科学实施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推动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达标达效。要持续推进生态补水,全面实施母亲河复苏行动。要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实现人水和谐发展。另外,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优先任务,持续抓好水污染防治,促进水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加快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

《决定》明确,要把绿色理念作为发展水经济的基本要求,强化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因地制宜壮大“美丽经济”,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更好造福一方百姓。同时,要把弘扬优秀传统水文化作为重要使命,强化保护、传承、弘扬,推动水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总河长令强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系统思维,加强部门协调和上下联动,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湖。(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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