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5月4日总结发布2022年度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指出,过去一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维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2022年,保险业正式实施偿付能力新规则,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评估体系,同时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工作,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由此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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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显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规则Ⅱ”)实施以来,在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规则Ⅱ对绿色债券、科技创新、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给予最低资本10%的折扣,有效促进保险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是规则Ⅱ对保险资金投资大盘蓝筹股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募REITs)分别给予最低资本5%和20%的折扣,对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股给予减值豁免的优惠政策,支持保险业参与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2021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了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优化了偿付能力监管措施。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规则Ⅱ,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各险企自编报2022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对受规则Ⅱ影响较大的险企,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通报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保险业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风险小的A类公司49家,风险较小的B类公司104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即中风险公司)16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即高风险公司)11家。

对比2021年末,C、D类公司数量均有所增加,其中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数量涨幅最快,增加了7家;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数量为2021年末的两倍,达到16家。不过,从2022年全年情况来看,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整体保持稳定,年末风险小的A类公司数量有所回升。

通报指出,2022年,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截至2022年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远高于100%的达标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8%、186%、300%。

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和出现偿付能力风险苗头的公司,银保监会通过采取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数据显示,2022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就偿付能力相关风险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谈话128家次,发送监管风险提示函65家次,下发监管意见书22家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5家次,要求11家次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

通报显示,过去一年,银保监会推动补齐制度短板,支持保险公司补充资本。2022年,保险行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补充资本540.47亿元,其中20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412.67亿元,10家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127.80亿元。

通报指出,2022年,银保监会稳妥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其中,“明天系”保险机构接管工作如期完成。对高风险机构实行贴身监管,防范流动性、涉众事件等风险隐患。此外,银保监会还创新处置模式,建立风险处置专项工作机制,成立专班或专责组推动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对于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继续从严查处。数据显示,2022年,银保监会全系统对保险机构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562件,处罚保险机构1424家次、人员1939人次,罚没3.1亿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防控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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