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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8月5日讯(实习记者李京益)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原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划转至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据了解,征收职能划转后,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按分成比例缴入相应国库。省级收取的残保金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市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90%;县本级收取的残保金,省级、市级各分成5%、县级分成90%。同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残保金开具税收票据。
《通知》要求,2022年及以前年度各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未缴的残保金,应于2023年7月1日前足额补缴。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相关清缴工作,并按各级清分比例缴入国库。为残保金征收设立的非税汇缴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并办理销户手续。在上述期间划转,整合及转企的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改革后单位负责补缴。省级行政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欠缴的残保金,由其在现有经费渠道内调整结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