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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8月18日讯(记者王佳丽)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试行)》,明确了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的构成及补偿标准。该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指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等。
人工补助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
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住宿费按实际发生金额但不超过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保障食宿的,不再给予食宿费补助。
装备费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使用自带及因抢险救援需要临时购置装备,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运输抢险救援设备的车辆,以及通信、发电、吊装、食宿等保障车辆及大型特种装备不在补偿范围。
材料费补偿标准按照实际采购单价计算,非采购材料参照市场价格计算。
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抢险救援人员、车辆及设备往返出发地和抢险救援现场发生的交通、运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该办法适用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含社会应急力量,不包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统称调遣单位)下达的应急抢险救援命令,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以下统称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调遣单位下达的命令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责任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有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以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地市、县级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事发地市、县两级财政支付补偿费用存在困难的,可申请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山西省支援外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费用应由被支援地政府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由调遣单位协调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