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家公司做推广营销的小王被拖欠工资后,反而被公司以双方是合作关系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以此逃避用工责任。8月17日,记者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了解到,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劳动仲裁,小王获得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资1万余元。

去年3月,临汾人小王经人介绍来到我市一家娱乐公司工作,岗位是推广营销,主要负责制作短视频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公司产品。因熟人引荐,小王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每月工资数额和相应奖金。之后,小王只收到过半个月工资,便不再有工资进账,小王无奈于去年6月底离职。

之后,因多次讨要拖欠工资无果,小王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冯峥律师受理此案,了解到事情原委后,建议当事人先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协助起草投诉书,帮助当事人在小店区劳动监察大队立案。

案件受理后,劳动监察人员很快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李某取得联系。然而,李某在递交的答辩材料中表示,其并不认可与小王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仅是合作关系,之前支付的半个月“工资”系合作经费,之所以标注为工资,只是财务人员个人行为。

“明明是单位员工,怎么成了合作关系?”对于李某的答辩内容,小王无法理解,他回想当初筹办的宣传活动都达到了预期效果,工作期间还教给其他同事制作宣传视频的流程,本以为会得到公司的认可,没想到这些努力全部付诸东流。幸运的是,冯律师识破公司的“障眼法”,抽丝剥茧,帮助小王收集证据,从他与公司财务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中,找到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性证据,并梳理出完整、清晰的证据链。

随后,冯律师计算出工资及补偿金数额,起草仲裁申请书,帮助当事人到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庭审中,公司无故缺席,仲裁庭缺席审理,冯律师举证质证,阐明观点,认为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经审理,仲裁委采纳律师部分意见,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小王工资10784元。

援助律师提醒,制作短视频宣传是近年来常见的宣传方式,公司会招聘专门制作短视频的员工,但这类工作内容往往不在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双方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出现欠薪情形后,对于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比较困难。此外,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用工责任,故意设置了“障眼法”,比如将劳动关系变成合作关系或是承包关系等。因此,建议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及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证明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工资数额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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