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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显示,经查明,2020年6月19日,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来函,将对公司位于虹口区东大名路815号(部分)、东大名路879号房地产实施收储。上实发展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8月3日召开投资评审工作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相关收储事宜。
2020年12月15日,虹口区土发中心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储补偿价款合计9.3亿元。此后,上实发展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21年3月、6月及10月完成腾清地块工作并实际交付,并于2022年2月前收到虹口区土发中心支付的合同款项。
根据相关规则,对于上述土地收储事项,上实发展确认土地收储收益10.91亿元,占上实发展上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39.51%,已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并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但上实发展直至2022年3月31日、6月29日,才在2021年年报及相关问询函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土地收储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上实发展未予以及时披露并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第9.3条等有关规定。上实发展时任董事长曾明(代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10月30日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土地收储补偿不同于一般资产交易,上述交易存在一定被动性,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曾明(代行董事会秘书)予以监管警示。
上实发展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