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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显示,近日南宁百货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01民终14697至14708号《民事判决书》共12份。

据悉,2018年8月,南宁百货因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共12个案件)。请求判令五家公司返还南宁百货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因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南宁百货于2021年12月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认为,兴宁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的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宁百货已就本案于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相关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约5270万元,根据本次诉讼结果公司将计提剩余的坏账准备约2330万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利润约233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南宁百货认为,南宁中院做出的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将继续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再审、另案起诉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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