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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新城悦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称,该集团于2022年12月31日已付按金的未偿还结余约为人民币6.66亿元。经董事确认,该款项中,约人民币5.61亿元为就该集团提供的车位销售代理服务向王振华的关联公司支付的过往可退还按金的未偿还结余。
据了解,王振华为新城悦服务创始人及控股股东,其关联公司为可于其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投票权的公司(包括新城发展集团)及其附属公司。
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直至本公告日期,新城悦服务已向王振华的关联公司支付过往可退还按金总额约人民币3.73亿元。于本公告日期,过往可退还按金的未偿还结余为约人民币5.5亿元。
公告显示,由于管理层的无意疏忽,新城悦服务于支付过往可退还按金之前及/或之后并无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上述规定,因此有关付款及其后未能披露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4、14A及13章项下的规则。
新城悦服务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追认支付过往可退还按金。倘该普通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王振华的关联公司承诺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后五日内将过往可退还按金的未偿还结余退还予新城悦服务。
据悉,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纠正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股东推荐建议)、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就建议纠正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及将予召开以批准建议纠正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2023年6月16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