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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工作指引》表示,下列社会存量房屋可以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城中村房屋;其他社会存量房屋。
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社会存量房屋或者购买市场商品房等形式收储房源。
《工作指引》发布后通过租赁或者合作经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
使用财政资金将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筹集主体应当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筹集项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购买价格水平进行评估。
另外,该《工作指引》自2023年5月1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