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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7月27日讯(记者欧志强)近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印发《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贷款管理,解决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贷款融资难问题。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是指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完成或者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包括农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个人和组织。

《办法》共6章34条,重点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服务主体、托管贷的定义及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托管贷对象为实际经营满1年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优先支持已纳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服务主体名录库的服务主体。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依法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真实有效,服务项目稳定,经营家庭农场的应在农业主管部门公布的全省家庭农场名录内;明确了贷款额度不得超出托管服务合同金额,且托管贷授信额度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托管服务合同年限;重点要对客户托管服务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服务项目是否稳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明确了担保方式管理标准、禁止投向的用途、资产保全等相关风险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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