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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自12月1日起,我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处罚。

据了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行为主要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标签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者销售记录等。(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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