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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太原11月17日讯(记者王龙飞)省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发布招标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太原市、忻州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试点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制度。
《通知》指出,在太原市、忻州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范围内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在首个招标公告发布30日前公开发布项目招标计划。招标项目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变更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变更时间不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日。
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招标人)、项目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等内容。
发布方式为: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项目招标计划,并同步推送至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通过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并同步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通知》指出,2023年1月15日起,在太原市、忻州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