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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消息,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集聚区所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各项要求,支持和引导各批集聚区规范有序健康创新发展,繁荣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

《通知》明确,集聚区建设的工作思路、遴选要求、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参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集聚区建成营业时间应不晚于2022年6月30日。为加强统筹谋划、科学布局,已有4个及以上集聚区的地级市(直辖市市辖区、县,州,盟)、副省级城市本次不再申报。

《通知》还以附件形式发布了《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引》,从加强统筹谋划融合发展、创新消费场景产品供给、着力提升夜间服务质量、有效带动二次衍生消费、丰富消费惠民惠企措施、加强宣传推广品牌营销、营造良好消费市场环境、搭建产业沟通合作平台、强化数据监测动态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举措,包括举办演唱会、音乐节、戏剧节、展览季及展销会、文体赛事等活动,发展“音乐+旅游”“演出+旅游”“展览+旅游”“赛事+旅游”等业态,打造新型旅游目的地。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持资金,引导集聚区内文化和旅游消费商户延长营业时间,培育夜间消费氛围。落实“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推动实施消费补贴、积分奖励兑换、特惠商户折扣、门票减免、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等惠民措施向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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