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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

《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是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对已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35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办理落户;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按“先落户后就业”的原则,在市区办理落户。

二是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在市区工作且已由工作单位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技能人才,可在市区办理落户。技能人才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条件限制。

三是放宽投靠落户条件。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在杭州市区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户时,取消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可在市区办理落户。

四是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优化积分指标体系,调整年龄状况指标,18至40周岁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提高个税赋分值,将个人所得税指标项最高分值从20分提高到80分。持续推动居住证积分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积分获取和审核的效率。原则上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积分满100分)的均可落户,积分落户分数线将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五是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三县(市)城镇落户条件,在三县(市)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提升县城落户吸引力。

同时,《实施意见》优化居住证政策

完善居住证申领条件。在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及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共同居住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居住证申领。

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探索居住证跨区及省内互认转换,积极推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居住证积分挂钩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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