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6月6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拟明确,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招商引资项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转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未履行投资合规程序前实施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债或者变相融资,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偿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控制资产负债率,不得脱离实际过度举债;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所举债务是企业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广西发改委表示,该办法意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