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办法(试行)》8月11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

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指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等费用。其中,人工补助费指对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补助费。人工补助费=人工补助费标准×救援实有人数×救援天数。人工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补助规定,原则上按照我省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收入的2倍确定(有行业标准的依据行业标准执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按照实到人数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天数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接到调遣命令从驻地出发至救援任务结束返回驻地的总天数。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按照调遣单位(各级政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命令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有事故责任单位的,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费用补偿责任;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以及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地市、县级财政承担费用补偿责任。我省支援外省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费用应由被支援地政府负责补偿,没有得到被支援地费用补偿的,由调遣单位协调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队伍填写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费用补偿申请表,并附相关票据、材料,提交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抢险救援牵头部门。各级政府对事故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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