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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印发新修订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优化了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体制,提升了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扩大了救助时间、申请时间和救助范围:由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抢救费用的基础上延长至7日,7日后仍需垫付抢救费用的,经审核仍可以垫付,保护交通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充分的抢救治疗。由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延长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给交通事故伤员及亲属充足的时间准备申请资料。将肇事车辆虽投保交强险但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或者承保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支付费用的纳入救助情形,实现交通事故救助全覆盖。

新《办法》将7日后抢救费用的垫付限额由原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将垫付丧葬费用的标准统一提高为山西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对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足额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一次性经济困难补助最高标准由原先5万元,提高至8万元。新《办法》将进一步提升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打消医疗急救人员顾虑,减轻交通事故伤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着力解决不幸因交通事故导致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急难愁盼问题。

新《办法》创新伤员抢救绿色通道机制,创新实施垫付与追偿分离的管理体制。针对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新《办法》明确指出省、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联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人共同建立交通事故重伤员“预担保、快抢救、后付费”的无差别急救绿色通道机制;建立无差别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的医疗机构,接到交通事故伤员后,应当在7日内先行挂账治疗,不得主动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催收费用。针对实践中救助基金管理人对追偿难度大、牵扯精力多,有时会因担心难以追偿而不愿救助、追偿效率偏低等问题,新《办法》创新提出了“追偿受托人”的概念和职责,它是指具有国家相关资质,承担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服务机构。明确自垫付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能全额追偿的,由追偿受托人进行追偿。

据悉,《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施行以来,三年时间共救助上万名不幸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庭,垫付或支付救助费用3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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