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山西省太原市医保中心传来消息,从2023年1月8日起,太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治疗有关的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据介绍,报销不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范围金额按照70%报销,报销金额不纳入门诊统筹限额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限额。
目前,太原市符合条件的1634家定点医疗机构已全部开通了“新冠门诊”医保结算功能,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
1月8日凌晨1时30分,患者冯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顺利结算了治疗费用,成为第一位结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治疗费用的患者。
为保证患者能够及时享受到医保服务,太原市医保中心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研究制定了太原市的实施办法,精准指导对接系统开发单位,确保新冠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报销政策按时落地。
同时,太原市医保中心及时拟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就医流程》,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门、急诊救治工作。
“新冠门诊”医保结算功能开通首日,太原市共成功结算73人次,总费用15847.14元,统筹支付11093.05元,总报销比例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