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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获悉,《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将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山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呈现明显回升,同时,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现象也出现逐年增加,《办法》的出台将确保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办法》共有20条内容,总体可分为5个部分。第一条至第二条,阐释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第三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应采取的举措;第六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具体方式、内容和程序;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费等行为以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明确了《办法》正式施行的日期。

《办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补偿标准充分考虑物价变化指数,要求根据当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设定,这样可以保证补偿标准因需而定,实事求是地保障群众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非上述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适用此办法。《办法》还明确规定,主要补偿被动受害情形,如因主动攻击、挑逗、违规饲喂、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等情形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本《办法》补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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