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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新修订的《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3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省人社部门就《实施办法》新修订内容及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和工伤认定管辖规定等问题作出详解。

据介绍,《实施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搭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框架,二是完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管辖相关规定,三是健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及调整相关规定。

发生工伤,该由哪里认定呢?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对各种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二是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要求,应当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三是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不同类型的单位如何为职工参保缴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解释道,《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建筑、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三是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四是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今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相关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要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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