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有10级。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中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再适用此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详细规定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部分规定,人体损伤伤残程度为十个等级,每一个等级都有相应的部位的具体规定,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