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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用汽车网讯 12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分别为: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以下为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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