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茂服务发布31.1亿港元可转换债券同意征求补充文件
7月22日,世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发布有关由本公司附属公司发行于2022年到期的3,110,000,000港元2.25%有担保可转换债券的同意征求补充文件。
该文件主要是对同意征求作出若干修订及澄清。一是发行人就债券的部分赎回加入一项承诺,其将根据条件,以书面向债券持有人以及受托人及主要代理人发出选择性赎回通知,列明发行人将于该选择性赎回通知日期后15个历日当日,以其本金额(连同直至赎回日期(不包括该日)的任何应计但未付利息)赎回139950万港元,或债券存续本金总额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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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延长届满时间。发行人已将届满时间由2022年7月27日下午五时正(中欧时间)延长至2022年7月29日下午五时正(中欧时间)(经延长届满时间),即时生效。在补充文件日期前有效提交的任何同意指示或不合资格实益拥有人指示,可于经延长届满时间前由相关债券持有人撤回。
三是澄清同意征求的若干条件。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为两名或以上,代表不少于债券存续本金额66%的债券持有人,或持有债券或代表债券持有人的人士。如要获批准,特别决议案须于会议上获得不少于75%的有效投票的大多数赞成票。
特别决议案须待以下与特别决议案有关的同意条件获达成后,方可执行:(a)特别决议案已获所需大多数批准;(b)会议(或任何续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及仅只合资格实益拥有人于会议(或任何续会)所投票数已达所需大多数,而不论任何不合资格实益拥有人是否参与会议(或任何续会)("合资格条件"),(统称"同意条件")。倘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但合资格条件未获达成,则特别决议案将不予执行。
韩慧华、刘肖再增持万科A合计8.9万股
7月22日,根据深交所公布信息,万科A最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为:2022年7月21日公司高管韩慧华、高管刘肖共增持公司股份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0007%。
观点新媒体了解,7月18日深交所还公布,7月15日万科高管刘肖共增持公司股份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为0.0003%。
皇庭国际回应股票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幅累计超过20%
7月24日,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皇庭国际A股股票已连续两个交易日(7月21日、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说明如下:皇庭国际于6月18日发布《关于收购德兴市意发功率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53),深圳市皇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ZHOU BING支付股权转让款1600万元,已向淮安意发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宁波意发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643.40万元。目前意发功率公司发展情况符合预期。
皇庭国际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或补充披露的事项;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皇庭国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皇庭国际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经问询,皇庭国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购买公司股票,也未主动减持公司股票。
公告显示,皇庭国际董事会确认,皇庭国际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皇庭国际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皇庭国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新宁物流将于7月25日开市起停牌不超2个交易日
7月22日,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将停牌不超2个交易日。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河南省某国有企业非公开发行股份,拟发行股份比例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0%-30%,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同时,该事项涉及有权部门的事前审批。
另外,鉴于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宁物流”自2022年7月25日(星期一)上午9:30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
德邦股份:实控人崔维星与崔维刚、薛霞解除《一致行动协议》
7月24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据观点新媒体了解,德邦股份收到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发来的通知,获悉其于7月23日与崔维刚、薛霞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崔维星仍为德邦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据悉,2017年11月,德邦股份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崔维刚以及薛霞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各方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和提名权时采取一致行动;
同时,崔维星和崔维刚作为德邦股份的董事,在行使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
截至《终止协议》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在履行《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均完全遵守了协议的各项约定,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行为,亦不存在任何未结及潜在纠纷。